一、 哪些人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 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 年满60周岁以上。
二、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我市实行的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已年满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夫妇给予奖励扶助。
符合上述市定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三、 如何申领奖励扶助金
(一) 本人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达到60周岁的当年2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宁波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二) 村民委员会审议
村民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议,经集体讨论后,确定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
(三) 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镇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村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四)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确认
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组织力量进行抽查核实,经复核后,将拟奖励扶助对象的名册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措施
(一)具有本村户籍生育一个子女,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下,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享受下列奖励和照顾:
1、 每年可享受镇政府方发放的1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14周岁为止。
2、 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自愿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双农独女户家庭,在该独女户母亲42周岁后,市、镇、村分别给予800、800、400元的奖励。
3、 独生子女家庭在审批宅基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对失地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岗位和就业培训。
(二)独生子女父母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镇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
1、 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的,一次性补助100元。
2、 落实输(精)卵管结扎术的,一次性补助500元。
(三)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指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可享受市计划生育公益金一次性补助10000元,补助金待该独生子女母亲满45周岁后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