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外出一个月以上的本镇18-49周岁的育龄人员,外出前必须到镇计生办凭身份证、有效婚育状况证明、照片(单人外出1寸免冠照1张,夫妻双方外出2寸合影照1张)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属已婚妇女的,还须签订外出计生协议书,每半年一次回本镇参加孕环检测或寄回暂住地镇级以上计生部门的孕怀情况检测证明。
(二) 凡本镇区域内企业或个体业主招用外来育龄人员、村民房屋出租给外来育龄人员时,必须做到:
1、 与镇政府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2、 查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 协助宣传本地计划生育政策,并发放有关计生宣传资料;
4、 发现务工者或承租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或生育的,及时报告,并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三) 企业招用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镇村民将房屋出租给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生育外来育龄妇女提供场所,拒不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