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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政策简介

2006-06-23字体:【
  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立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由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不同于自愿选择的商业保险,是按国家规定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制度,其目的,使劳动者老有所养。
  我市的基本养老保险是按照国家、省、宁波市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和市政府《关于全市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余政发〔1998〕118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其主要政策规定是:
一、 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的范围对象:
1、 范围:我市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企业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自由职业者。
2、 对象:上述用人单位中的全部职工(包括一个月以上的临时用工)。
二、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
1、 缴费基数的确定。所有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简称缴费基数)。其中:上年没有平均工资的人员(当年新增人员)由单位根据本人工资情况确定。
2、 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为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300%以内确定。
缴费基数一经确定一个年度内不变(养老保险年度指当年的5月1日-次年的4月30日止),年度内职工调换工作单位的缴费基数也不变。缴费基数每年5月份调整一次(到时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或企业所在地劳动事务所提供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调整申报花名册)。
三、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确定
  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确定后,单位与个人的缴费比例按以下确定:
1、 各类企业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2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每月在工资中代为扣缴。
2、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2005年度按缴费基数的2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6年度起按2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户主在每月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余部分由户主缴纳。
四、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1、 缴费时间
    由于养老保险费是地税部分征收的,所以养老保险费缴纳时间与缴税时同时缴纳。
2、 缴费地点
    凡已建立与地税纳税关系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后,由社保机构提供应收的数据,由各地税分局负责征收;对未列地税部门征收范围的(没有建立地税纳税关系的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费暂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或委托乡镇劳动事务所)征收。
五、 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
1、 参保职工在本市内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相互转移。单位填写《余姚市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增减表》即可
2、 参保职工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需凭转入地单位接收证明书,社会保险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情况表》、《宁波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历年台帐交接清单》手续。
3、 参保职工转出宁波市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转移。需凭转入地单位接收证明书,社会保险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情况表》、《宁波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历年台帐交接清单》手续。
4、 参保职工从外地转入的,凭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历年台帐交接清单》,到社保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六、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管理
1、 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保后,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比例记入,其余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2、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外省(市)人员(外地打工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行政区域时,其个人帐户按以下几种办法处理:
(1) 具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的(对方有转移接手单位)按规定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2) 不具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的,本人愿意保留个人帐户的,社保机构应保留其个人帐户,保留期间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计息,对于再次来姚打工时,须保养老保险的,其中断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3) 不具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本人又愿意保留个人帐户的,由本人填写《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由单位上报,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一次性退还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 个人帐户储存额用于支付的项目
(1) 个人帐户养老金
(2) 养老金正常调整额中应由个人帐户支付的部分。
(3) 参保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余额中应该继承的部分。
(4) 按有关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一次性支付的金额。
(5) 个人帐户储存额不敷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单位缴纳进入统筹基金部分和国家财政支持部分)。
4、 个人帐户的继承
  在职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去世后,个人帐户中未支付完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可以继承,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七、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 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1) 到达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或按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人员。
(2) 98年1月1日后参保,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累计满15年。
2、 养老金的计算
  1998年1月1日后的参保人员,他的月基本养老金由二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例:如参保职工今年退休,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为1545元,即1545×20%,基础养老金为309元,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为36000元,即36000÷1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300元,这位职工的退休养老金每月是309+300元,即609元。
    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还有以下三项待遇:
(1) 按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最低不得低于退休时本市职工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建立最低保障线。
(2) 享受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3) 退休后去世的,可按规定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八、 参保手续的办理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30日内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1、 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或所在地劳动事务所首次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时,先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填写《余姚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同时随带下列复印件资料各一份。
(1)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行证件;
(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同意代码证;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 银行开户许可证(基本帐号);
(5) 地方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地税纳税代码号);
2、 社会保险登记后,即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1) 填写《余姚市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增减表》一式二份,详细记在所有参保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经办人、联系地址、电话等。
(2) 首次参保职工每人免冠一寸照一张。
九、 参保人员增减手续的办理
  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参保手续缴费后,发生职工人员增减的,填写《余姚市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增减表》,当月20日前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或当地劳动事务所。
十、 相关规定及法律责任
1、 参保单位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少缴的,从次年1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的2‰滞纳金。
2、 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暂缓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3、 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在暂缓办理工商年检的同时,暂缓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取等手续。待其参保后,再予以办理。
4、 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用工年检、合同鉴证时,建立相关的控制手续。
5、 还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费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缴费单位违反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有关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除加收滞纳金外,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今后上级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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