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市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实施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全市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6个月的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和农婚知青(以下简称个体)。 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必须达到市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参保率(2003年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参保率60%以上,其中年销售500万元以上企业达到80%以上),并全员一次性办理;未达到规定参保率的暂不纳入住院医疗保险范围。 2、 用人单位和个体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如何申报? 按辖地管理原则,用工单位和个体到当地的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办理住院医疗保险申报手续,用人单位填写《余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申报登记表》,凭职工身份证填写《余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个体)登记表》。个体凭本人身份证填写《余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职工(个体)登记表》。附参保人员近期1寸彩照1张,由“服务中心”到劳动大楼一楼东厅基本医疗保险8号窗口办理申报手续,其中城区四个街道的用人单位和个体(农婚知青到街道)由单位和本人也可到劳动大楼一楼东厅直接申请)。 3、 住院医疗保险费如何征缴? (1) 企业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5%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暂由市社保处通过银行代扣的方式征缴。 (2) 个体按本人缴费基数的5%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由本人到当地的“服务中心”交纳。(城区个体人员到劳动大楼一楼东厅直接交纳)。 4、 住院医疗保险费技术如何确定? 在职职工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 5、 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时,其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补缴住院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满20年后,方可享受退休(职)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6、 什么是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即通常所说的“门槛”,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前,个人按规定须先有个人承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后,统筹基金才开始按规定的比例支付的标准。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不同等级设立:一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1100元,三级医院1400元。结算年度内二次或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均按上述规定的70%计算,其中同一种疾病二次或二次以上住院治疗的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7、 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支付比例如何规定?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住院医疗费(含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累计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下(含2倍)的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20%(退休人员承担15%),在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至4倍(含4倍)以下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15%(退休人员承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重大疾病医疗求助金支付比例:年度内在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4倍以上至20万元的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10%,其余由重担疾病医疗救助金支付。 8、 特殊病种和家庭病床医疗费怎样支付? 恶性肿瘤、慢性尿毒症、组织器官移植、精神病四种特殊病种和因瘫痪、恶性肿瘤病种及年龄在80周岁(含)以上行动不便且病情需要设立家庭病床的医疗费,不计算起付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到20万元的部分医疗费按住院医疗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支付标准结报。 9、 住院医疗费(特殊病种)如何结报?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在医疗终结15日内或经医保机构核准的特殊病种(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到单位或代管单位(服务中心)结报,由单位或代管单位(服务中心)填报《余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特殊病种)费用拨付申报表》一式二份,附医疗费票据、出院小结、费用清单、转院证明回折、病理报告等资料,经审核盖章后报市社保处基本医疗保险8号窗口结算,市社保处基本医疗保险8号窗口接到申报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拨付住院医疗保险费到单位或代管单位(服务中心),附拨付通知书。单位或代管单位(服务中心)收到通知书后再按规定支付给本人。 10、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能否自由选择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在本市住院可在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由选择。 11、 参保人员就医时应随带哪些证卡? 企业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或住院时需随带“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证历本”,按有关规定挂号(医保号)就诊;其他门诊按单位规定执行。 12、 参保人员转院、转外地就医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转院就医一般应按逐级转院的原则办理。转外地医院限于宁波市级、本省省级或上海市三级医院。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就医的,应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或科主任提出转外地就医意见,经该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同意转院证明后,凭转院证明到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城区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办理核准手续。急诊抢救病人可先行转院治疗,但必须在三天内补办转院审批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会。 13、 参保人员需进行特殊检查(治疗)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或患特殊病种因病情需要进行血管造影X线机、爱克司刀、伽玛刀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体外震波碎石、射频等治疗或进行人工器官、组织移植的应由相关医疗单位专科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或科主任填写《余姚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诊疗项目申报表》院长或业务副院长签字,医务(教)科盖章,到医保机构办理手续。 14、 因病经批准转市外非定点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报? 因病经批准转市外非定点医院或特殊病种门诊所发生的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先自行承担30%,其余部分再按规定予以报销。 15、 我市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起付标准是多少? 我市目前市内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市人民医院(起付1400元)、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中医院(起付标准均为1100元)、乡镇(中心)卫生院(起付标准均为800元)及一些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和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室。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有:宁波市:一院、二院、李惠利医院、传染病(肝病)医院、妇儿医院、康宁医院;浙江省:浙一、浙二、省肿瘤医院、浙江医院、浙江省立同德医院、省人民医院、省妇产科医院、省中医院、省邵逸夫医院;上海市:华山医院、中山医院、肿瘤医院、瑞金医院、仁济医院、长征医院、长海医院(东方肝胆医院)。(以上医院的起付标准除宁波传染病医院、妇儿医院、康宁医院为1100元外,其余均为1400元)。 16、 住院医疗保险用药如何规定? 参保人员使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目录”的药品发生的费用,按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支付5%后再按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17、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在职职工如何看病? 参保退休人员定居外地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在职职工应办理异地安置审批手续,在居住地选择的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经医保机构审核,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8、 异地居住(安置)如何申报? 由单位填报《余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安置)申请表》一式三份,上报市社保处住院医疗保险股办理登记手续,经审核后,二份返回单位(一份单位留存,一份返回本人),一份医疗机构留存备查。 19、 特殊病种如何申报? 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种,须持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的《余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家庭病床)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检查、化验报告等医疗证明,经该医疗机构审核后到市社保处住院医疗保险股办理认定核准手续,在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历本》上加盖特殊病种管理专用章。 20、 家庭病床如何申报? 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瘫痪病种及年龄在80周岁(含)以上行动不便且病情需要设立家庭病床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余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家庭病床)申请表》,附相关病史,经该医疗机构同意报市社保处住院医疗保险股批准后可设立家庭病床,家庭病床设床时间不超过3个月,确因病情需要延长的须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